三、申請人主體資格
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
a.申請人應在我國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
b.如果沒有,應在我國境內有住所;如果沒有住所,申請人應有我國國籍;
c.非 “馬德里聯盟” 成員國的國民,若在我國有其合資或獨資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
d.另外,臺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 而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還不能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
四、申請所需文件
(1)中文、英文國際注冊申請書;
(2)國內《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或《受理通知書》復印件;(二)馬德里商標注冊不足
1.“中心打擊”原則:通過商標馬德里國際注冊程序注冊的商標,如果在注冊之日起5年之內,基礎注冊或申請全部或部分被駁回、撤回、注銷、撤銷、放棄或宣布無效,那么,其效力及于所有指定國,即該商標不得再要求國際注冊給予的保護,而不管該商標的國際注冊是否已經被轉讓,這項規定被稱為“中心打擊”。
2..通過馬德里注冊沒有常規的注冊證,只有指定國家的證明書。該表截止至2013.6.29,馬德里共有90個成員國,以中國為原屬國最多可指定89個國家
阿爾及利亞 |
利比里亞 |
不丹 |
肯尼亞 |
克羅地亞 |
越南 |
黑山共和國 |
博茨瓦納 |
吉爾吉斯斯坦 |
瑞士 |
波斯尼亞- |
挪威 |
塔吉克斯坦 |
摩洛哥 |
圣馬力諾 |
蘇丹 |
阿塞拜疆 |
萊索托 |
贊比亞 |
塞爾維亞 |
斯威士蘭 |
圣馬丁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歐盟 |
哈薩克斯坦 |
亞美尼亞 |
烏克蘭 |
埃及 |
朝鮮 |
列支敦士登 |
馬其頓共和國 |
俄羅斯聯邦 |
摩納哥 |
阿爾巴尼亞 |
波內赫、圣尤斯特歇斯和薩巴群島 |
安提瓜和巴布達 |
馬達加斯加 |
白俄羅斯 |
古巴 |
伊朗 |
塞拉利昂 |
蒙古 |
莫桑比克 |
納米比亞 |
摩爾多瓦共和國 |
庫拉索 |
斯洛伐克 |
立陶宛 |
西班牙 |
拉脫維亞 |
丹麥 |
奧地利 |
匈牙利 |
意大利 |
德國 |
保加利亞 |
塞浦路斯 |
法國 |
葡萄牙 |
波蘭 |
芬蘭 |
捷克共和國 |
羅馬尼亞 |
斯洛文尼亞 |
比荷盧 |
土庫曼斯坦 |
日本 |
阿曼 |
格魯吉亞 |
烏茲別克斯坦 |
愛沙尼亞 |
美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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